南京林业大学学报(自然科学版) ›› 1990, Vol. 33 ›› Issue (01): 105-106.doi: 10.3969/j.jssn.1000-2006.1990.01.022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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试论营林生产承包合同制

沈文星   

  1. 南京林业大学林经系
  • 出版日期:1990-03-18 发布日期:1990-02-18

  • Online:1990-03-18 Published:1990-02-18

摘要: <正>合同是当事人之间为实现一定经济目的,明确相互权利、义务关系而达成的协议。营林生产特殊性,决定了承包经营者既要同国家、集体之间发生纵向关系,又会与其他集体和个人发生横向关系。这些关系往往是通过合同形式来体现的。营林生产一般应采取集约经营,以国家与集体签订营林承包合同为主,国家或集体与公民个人签订承包合同为补充。